乌兰察布钢结构工程根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标准4.2.2条规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检,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国外进口钢材;
(2)钢材混批;
(3)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4)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5)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6)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其实,在实际建设工程过程中,还应该根据工程相关方(甲方、监理等)的要求来决定做不做原材复试。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分为:型钢、棒材、盘条、钢板和管材等。由于篇幅有限,这里只讲钢结构工程用钢板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试验方法和结果修约。
1、化学成分
※取样
取样分为从熔体中取样(为了监控生产过程,需要在整个生产过程的不同阶段从熔体中取样)和从成品中取样。在第三方实验室检测时,从成品中取样居多。
从成品中取样:在可能的情况下,原始样品或分析样品可以从按照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取样位置取样,也可以从抽样产品中取得的用作力学性能试验的材料上取样。
当产品标准中没有作相应规定时,或者在产品订货中已注明时,分析试样的取样可由共需双方协商确定,即可从力学性能试验上取样,也可以直接从抽样产品中直接取样。
原始样品或分析试样可用机械切削或用切割器从抽样产品中取得。对于有些元素的取样应考虑有一些特殊措施。
※取样位置
在板材或板坯的中心线与外部边缘的中间位置,切取原始样品来制备合适尺寸的块状分析试样或屑状分析试样。
※取样数量
国家标准规定,每批钢材的化学分析每炉应取一个样品。根据所测钢材或钢产品化学元素的多少来确定取样的数量,一般情况下屑状分析试样不小于100克。
※试验方法
化学成分的检测方法主要有三种:化学分析方法、物理分析方法和热分析方法。一般实验室常用的是化学分析方法和物理分析方法。
a)化学分析法:通过对试样进行化学处理来测定试样中化学成分的分析方法。常用的有碳硫分析法和分光光度计法;
b)物理分析方法:不是通过对试样进行化学处理来测定试样中化学成分的分析方法。例如:光电发射光谱法、X荧光光谱法。
2、拉伸、弯曲(冷弯)和冲击
※拉伸取样
钢板的取样方向和取样位置应在产品标准或合同中规定。未规定时,应在钢板宽度1/4处切取横向样坯。当规定取横向拉伸试样时,钢板宽度不足以在W/4处取样,试样中心可以内移但应尽可能接近W/4处。拉伸试样的取样位置见图1(单位:mm)。机加工和试验机能力允许时应使用全截面试样;对于调质或热机械轧制钢板,试样厚度应为产品的全厚度或厚度之半。
对于弯曲试验,在宽度方向的取样位置与拉伸试样相同,试样应至少保留一个原表面。当要求一个以上试样时,可在规定位置的相邻处取样。
※冲击取样
冲击试样的取样位置见图2(单位:mm)。对于厚度28mm≤t<40mm的钢板,可选择图2中的位置d)。对于产品厚度大于≥40 mm的,取样位置[图2中的a)、b)或c)]应在产品标准或合同中规定,为规定时,取样位置采用图2中的b)。
※取样数量
每批钢板的拉伸、弯曲(冷弯)试验取样数量各为1个,冲击试验的数量3个。
※试验方法
拉伸:用试验机检测,具体试验方法按GB/T228.1要求进行;
弯曲:用弯曲试验机检测,具体试验方法按GB/T232要求进行;
冲击:用冲击试验机检测,具体试验方法按GB/T229要求进行。
※钢板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试验结果的修约
国家标准规定:除非在合同和订单中另有规定,当需要评定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规定值,所给出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试验结果应修约到与规定值的数位相一致。由于不同牌号不同类别的钢材的产品标准不同,其修约方法也不同。具体的修约方法按钢材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修约。乌兰察布钢结构工程强调如果未规定具体要求,应按照试验方法。例如:碳素结构钢Q235B,其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的修约《碳素结构钢》GB/T700-2006标准中没有具体规定,则按《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中的第22条的规定执行:强度性能值修约至1MPa,断后伸长率修约至0.5%。